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九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九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七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