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二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署通知具保人之通知書、送達證書、被告之拘提結果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