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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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陳佳田 被告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3=4,9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