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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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陳佳田 被告國際獅子會臺灣總會300-E2區高雄市二支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計算式:
3,000×3=9,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