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邱運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史雙全 律師即 邱運財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即重測前長興段301、301-1、301-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邱運財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各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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