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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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捌玖柒壹公克,連同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8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毒品經檢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含袋毛重1.2公克,送驗淨重0.9217公克,因鑑驗使用0.0246公克,驗餘淨重0.8971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是扣案之毒品係違禁物無誤。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