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677號原告泰浩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住同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美商‧瑪斯公司(Mars,Incorporated)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瑪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5月16日以「QQKit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貓砂、動物棲息用品、寵物用砂、動物棲息用之乾草、寵物棲息用品、家畜動物用墊草、家畜動物築巢用草,家禽產卵用備料,動物棲息用泥炭,鋪設用稻草、寵物用香味砂、貓食、貓飼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美商瑪斯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前揭商標法同條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乃以97年1月
2日中台異字第96054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QQKit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商瑪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商瑪斯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劉介中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