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許麗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成龍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
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