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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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秉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秉書於102年07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02,47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0,774元│103年6月30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239,526元│103年3月27日起至│12.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