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廖俊銘
一、債務人應在被繼承人 陳宥均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665元│103年1月1日起至清│18.75%│無│無││││償日止││││├─┼────────┼─────────┼────┼─────────┼────┤│2│121,425元│103年1月28日起至清│20%│無│無││││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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