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請人 楊清安 即兆億貿易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再抗告裁定(九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三三號),提起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準用第二審程序,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準用,亦即無庸委任律師為訴訴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玉山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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