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三│95年10月│台北地院96│96年5│台北地院96│96年6│││二級毒│月,經減刑│29日│年度簡字第│月25日│年度簡字第│月26日│││品│為有期徒刑││1702號││1702號│││││一月又十五│││││││││日││││││├─┼───┼─────┼────┼─────┼───┼─────┼───┤│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三│96年5月│台北地院96│96年8│台北地院96│96年9│││二級毒│月│16日下午│年度簡字第│月13日│年度簡字第│月10日│││品││7時15分│2465號││2465號││││││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三│共同逾│有期徒刑六│96年6月│本院97年度│97年10│本院97年度│97年11│││越安全│月│3日│簡字第8454│月20日│簡字第8454│月17日│││設備竊│││號││號││││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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