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琮凱 聲請人即被告 楊皇慶 以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
陳建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羈押禁見處分,提起聲請撤銷處分(該羈押禁見決定係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被告如有不服,應係聲請撤銷,而本件被告具狀提出抗告,係誤聲請撤銷為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2項後段,視為已有撤銷處分之聲請)。經查該刑事抗告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