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鄭吳吉
鄭憶珍 鄭小玲 鄭福三 前列四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誠 被告 鄭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