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鄭吳吉
鄭憶珍 鄭小玲 鄭福三 前列四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聯立空油壓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一誠 被告 鄭忠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