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欣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101年度訴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欣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寄存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是被告之上訴期間(含在途期間3日)應於102年2月6日屆滿,被告於102年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102年1月24日收受上訴狀,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發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2年
2月1日寄存於被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有該函文及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稽,於102年2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