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民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鳳美 訴訟代理人孫寅律師複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周珊如 律師被告 張鈴鈴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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