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玉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2月26日101年度交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該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