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秀欽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據上論斷欄應補充更正「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據上論斷欄中顯係漏載,應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