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時效完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他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2年度偵字第5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自民國71年6月起連續觸犯刑法第
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該罪之最重法定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茲查,本件係於72年9月7日經被害人提出告訴開始偵查,而依卷內資料,查無被告於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尚有為上開犯行之證據,另本件係於72年10月8日經起訴繫屬本院,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因逃匿,由本院於72年10月14日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其因通緝時效停止進行之期間為1年3月,職是,至74年1月13日止,因通緝致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即視為消滅,自翌日即74年1月14日起, 時效賡 續進行,迄今顯已逾
5年,其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