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債權人京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朝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翔合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對債務人有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如發票、訂購單、兩造通訊往來紀錄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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