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79號原告 郭士旗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U85173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原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汐止區,違規行為地則在臺北市南港區,有行政訴訟起訴狀及檢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均具管轄權,但俱不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區域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考量原告應訴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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