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淑英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7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8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8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貸款申請書及放
款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