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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