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7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