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李蕙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陳月裡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繫屬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附帶請求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1,1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