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 方信智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