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即具保人 蔡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蔡淳仁前因被告 蔡松桂 被訴侵占一案(按: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2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之案件),於偵查中為具保被告而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因被告蔡松桂已獲緩刑確定,爰聲請准予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偵查中為具保被告而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業據聲請人於102年10月28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領回在案,有該署之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影本一紙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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