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璽中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3日上訴人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