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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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方信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應徵裁判費2,4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碧玲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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