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孫文慶 相對人 許三 村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十七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許三村 之債權人,因相對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92年度繼字第57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及經濟部函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563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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