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科潤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科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科潤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一一八四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