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丁嘉玲 律師
郭姿君 律師被告鏮瑞物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俞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 律師複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84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業已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有和解筆錄影本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