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林鉞程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反訴部分為部分敗訴,上訴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59,658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6,964,577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1,096元、105,004元,共計18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工程法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