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31號原告 劉家沁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檢附書狀繕本一份,以供本院寄送對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如依據原告民事不當得利起訴狀記載之「請台南地法院要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明細,因詳細帳目為該公司所保存,而本人未有任何細目通知,並依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明細作為求償依據。裁判費請於裁定候補繳」訴之聲明,即便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亦無從為此判決,故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三、請提出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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