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營造有限
  公司、 陳金蘭黃添 進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
  72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35,3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256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756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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