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馬志勝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6,5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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