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陳廷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0,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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