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陳廷欣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0,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