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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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香榭麗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煇新
訴訟代理人 林祐如
林新福
被 告 何樹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民事庭民國(下同)100年度訴字第3149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1月6日裁定命
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於102年11月19日成立訴訟上
和解之和解筆錄1件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本院於101年1月
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