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投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能李錦屏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志能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96,235元,
迄今未償還,相對人許志能恐遭聲請人追索,遂以買賣為原
因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建物(下稱系
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錦屏,使自身限於無資力狀
態,因而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就相對人許志能、李
錦屏間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就系爭不
動產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李錦
屏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1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許志能所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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