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張寶煙
送達代收人  謝桂瑾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文雄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5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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