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司豐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豐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王淑貞
聲 請 人  張王淑滿
聲 請 人  王淑玫
共同送達
代收人  張王淑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王淑暖王弘毅 間請求返還聯名帳戶分配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之調解聲請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
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二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各新
台幣(下同)184,735元,則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108
,410元(184,735×3×2=1,108,410),應徵調解聲請費2,
000元,扣除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已繳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陳王淑暖、王弘毅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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