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黃玫瑰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鉞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8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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