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燕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燕燕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提領、轉匯來源不明之款項,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亦使他人得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自稱「HarryBHarris」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予「HarryBHarris」,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所用。「HarryBHarris」取得上開帳戶帳號後,即分別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嗣張燕燕再依「HarryBHarris」之指示,提領上開款項,抽取領取款項之6%作為報酬後,再將餘款向LINE暱稱「偷口」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比特幣,由「偷口」將比特幣匯入「HarryBHarris」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嗣經 呂潔如 (起訴書誤載為 黃詩婷 、 黃惠媚 )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呂潔如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14年4月9日提起公訴,於114年5月2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6日基檢汾孝114偵92字第1149013035號函文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4年7月2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民國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民國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呂潔如
110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6日
以臉書及LINE暱稱「ZhangZuolin」聯繫告訴人,自稱華裔美籍軍醫,以網路交友方式,詐騙告訴人,向告訴人借支治療費、出院費用、機票、看護費、官司訴訟費用等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3日
110年11月16日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