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胡祥球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徐爾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2,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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