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台中簡
易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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