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6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4月20日至124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與案外人瑞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春鳳鍾阿成 、甲○○等人共同於94年4月6日簽發,面額4,341,600元,到期日為95年10月20日,免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僅受部份清償,迭經催索,尚欠本金2,291,4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所有│││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49│全部│甲○○│├──┼───┼────┼───┼──┼────┼─┼──┼──┼────┼──┼───┤│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30│全部│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8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面積│面積│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單位│範圍│權人│││││││││及用途│││││├──┼──┼────┼─────┼────┼─────┼───┼───┼───┼──┼──┼───┤│001│188│花蓮縣秀│富世段│住家用、│1層47.06│123.25││陽台│平方│全部│甲○○││││林鄉富世│000-0000、│鋼筋混凝│2層47.06│││12.52│公尺││││││3之8號│000-0000│土造3層│3層29.13│││││││││││地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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