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