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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