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28號上訴人淳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被上訴人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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