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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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